邢台市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反洗钱法>施行中加强 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邢律协〔2017〕3号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加强风险控制,完善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和邢台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邢台市区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邢银发(2017)196号)精神,市律协近期专门召集金融委员会和规则委员会就《反洗钱法》实施中如何加强风险控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拟定了《邢台市律师协会关于<反洗钱法>施行中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已经市律协各常务理事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律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邢台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5日
邢台市律师协会 关于《反洗钱法》施行中加强风险控制的 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经济秩序,规范律师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以下执业活动中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工作: (一)买卖房地产; (二)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 (三)管理客户银行、储蓄或者证券账户; (四)为客户设立、运营、管理公司组织资金; (五)设立、运营、管理法人或法律安排,以及买卖商业实体。 第三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条 客户身份资料是指: (一)委托人是法人的,指法人的资格证明,包括: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等; (二)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指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 第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对客户所提交的身份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阶段、处理客户委托事务阶段、结案归档阶段等,均应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第七条 在财务管理上,律师事务所应严格审查资金过帐、转帐、代收代付等行为。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不得虚设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明知法律服务项目有洗钱嫌疑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条 提供法律服务应保留完整的法律服务合同、结算凭据以及卷宗,保证能够通过卷宗重现业务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律师事务所可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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